基本案情:
沈志莉,女,汉族,1962年6月出生,辽宁昌图人,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沈志莉早年在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工作,1990年到北京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语言文学读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北京物资学院工作,一直升至北京物资学院副经理,随后于2006年11月调任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职务。2015年12月,沈志莉被任命为北方工业大学副董事长。
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称,在沈志莉的主要违纪事实中,被列于首位的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
丧失理想信念,高价请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小龙仙”“念咒画符”“作法祛灾”;生活奢靡,累计花费数百万元用于美容整形;对抗组织审查,召集个别老师、毕业生分批将收受的大量财物进行转移……谈及自己的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沈志莉面露悔恨:“我践踏了自己热爱的教育事业,对不起我的那些员工,我是他们的反面教材。”
落马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通病”,在沈志莉身上同样有体现——利用长期分管学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沈志莉收受巨额贿赂,无视招聘规定、招聘条件及工作程序,先后帮助20余人安排工作,16人因此解决北京户口,11人入职北方工业大学担任教师、辅导员或行政管理人员。
据介绍,在沈志莉的默许下,一名在校时间为零、工作经历为零、档案信息为零的“幽灵干部”堂而皇之地占用了北方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宝贵名额,在市纪委监委开展调查前,学校竟对此人的存在一无所知。
据北京市纪委监委2021年7月5日通报,日前,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董事长沈志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沈志莉政治品行恶劣,多次匿名诬告,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在干部、职工的录用等工作中谋取利益;沉迷美容,生活奢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沈志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沈志莉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最终,法院以沈志莉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解析:
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党员干部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但是,党员干部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光明磊落。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行为,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之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禁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不仅违背党性要求,更属于政治品行恶劣行为,为人民群众所不齿。实践中,诬告陷害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伤害同志之间感情,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
本案中,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沈志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行为。此外,沈志莉对抗组织审查,召集个别老师、毕业生分批将收受的大量财物进行转移,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丧失理想信念,高价请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小龙仙”“念咒画符”“作法祛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均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范畴。
诬告行为危害巨大,沈志莉无视党纪国法,为了发泄个人不满,就故意编造他人问题,以匿名的方式写“举报信”,14年间匿名诬告20余次,尽管未必有多少真凭实据,甚至完全可能是无中生有,但造成的伤害却不可小觑,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学校政治生态被严重破坏,对集体、个人都产生恶劣影响。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是群众监督的重要载体。对于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干部群众,组织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但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举报,既严重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扰乱举报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也伤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破坏政治生态、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必须予以严肃惩处。
此外,共产党人信仰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坚持科学,做无神论者,这是关乎党员干部世界观的根本问题。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信仰立场,就决定了我们党与封建迷信思想是水火不容的。党员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丧失正确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助长迷信之风,与党章要求背道而驰,也容易走上腐败堕落迷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危害十分严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条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